近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于会文受省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了解,此次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了较大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二是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了监管手段;三是突出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四是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五是强化了公众参与,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明确,在四川省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制度、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及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人口集中的城市,实行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大气污染严重企业应有计划地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同时,细化了重点领域及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提出建立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措施,考虑到不同季节大气环境承载力差异,规定地方政府在重污染天气形成前,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累计,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在提高处罚标准,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修订草案还提出了设立有奖举报和聘任社会监督员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