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首次就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7月31日,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该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11章127条,管理措施92条,法律责任34条,涵盖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业源、移动源、面源、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一些创新的制度设定,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约谈问责制度、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城市布局要充分考虑大气通风廊道建设等也拟首次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
空气质量状况作为各地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后,我国一些省份已有针对性地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省份,且大气污染面临新的形势,联防联控机制也需完善。此前我省已经制定了一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需要,从立法结构上看,尚缺少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需要制定大气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征求意见稿》拟以立法方式明确约谈问责制度,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为了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与经济发展等衔接,《征求意见稿》提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城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
去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提出“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将通风廊道首次写进环保政策。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拟规定,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应当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建设,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为减少人口集聚区的污染排放,《征求意见稿》赋予地级以上市政府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的权力。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产业布局方面, 2009年颁布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珠三角区域内不再规划新建燃煤燃油电厂。而《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码”,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钢铁、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大气重污染项目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关停、搬迁。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或服役时间较长的电厂应当优化整合和淘汰。
实施跨界污染联防联控
“大气违法行为取证难。和水污染、固废污染不同,大气污染存在瞬间性,从监测仪器进场到开始监测约1个小时,安装完毕开始监测,违法行为大多已经停止,无法处罚。”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征求意见稿》还结合广东此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经验,提出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在建立泛珠联合防治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与周边区域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在实施跨界污染联防联控方面,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建设可能对相邻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